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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七、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省份疾控机构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遏制重点地区布病发病迅速上升势头。

  2.加强牧业地区各级布病监测能力。

  3. 在部分布病高发地区进行布病病例规范化管理试点,减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数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项目内容。

  (1)开展布病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相关流行因素。

  (2)及时进行疫情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为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布病检验试剂,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

  (4)举办基层疾控机构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班,规范布病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基层诊治水平。

  (5)开展早期病例筛查,对急性病例提供治疗补助,加强病例管理,减少布病慢性化率。

  (6)支持省级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7)支持鼠疫布氏菌病预防控制基地生产和供应全国重点监测点监测用诊断试剂,开展监测技术省级师资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布病监测、疫情处理、检验试剂、人员培训、病例管理、省内检查指导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1381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报告。

  八、登革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地区登革热疫情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有效防范本地感染,避免疫情扩散。

  2.开展媒介伊蚊监测,为登革热流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提供依据。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重点省份。

  2.项目内容

  (1)登革热监测。

  ①疫情监测和诊断。

  按照《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的要求,在未发生较大规模的暴发时,各地应当对所有的输入性登革热病例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并采集血清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

  ②媒介伊蚊监测。

  各省(区、市)根据既往疫情分布和现有工作条件,选择重点地市或县进行伊蚊密度和季节消长情况监测,以往有过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或曾发生暴发的地区,除伊蚊密度监测外,还应当采集蚊虫标本进行登革热病原学监测,了解本地是否存在登革热病毒循环。

  (2)疫情调查和处理。

  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发现病例和暴发疫情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输入性病例的病毒血症期在国内,应在病例周围进行病例搜索,对环境中的媒介伊蚊密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清除蚊虫孳生地和化学灭蚊等控制措施。一旦发生暴发疫情,要立即采取搜索病例,控制媒介密度等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播散。

  (3)人员培训。支持各项目省对疾控专业人员开展登革热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的培训;对临床医务人员开展登革热诊断、治疗和报告的培训,以提高专业人员的登革热发现和应对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蚊媒监测、疫情处理、培训及实验室诊断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687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九、狂犬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加强高发省份狂犬病监测和狂犬病病例的调查处理;
  2.提高各地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服务技术水平,规范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门诊;
  3.提高群众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率。遏制狂犬病在高发地区的上升,降低全国狂犬病发病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2008年以来报告病例数较多的省份,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9个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的调查和处理。所有项目省份对报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100%开展规范的个案调查,尽量采集病例或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查清传染来源,促进有关部门清除当地病犬和可疑犬,强化犬的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所有地区接到一犬伤多人事件报告后,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伤人动物来源、伤人经过和致伤特征等,对共同暴露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集伤人动物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促进犬伤者尽快进行规范的暴露后处置。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所有项目省份应当对所有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逐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4)暴露后免疫补助和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开展高发农村贫困人口暴露后免疫补助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管理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区试点建立狂犬病处置示范门诊,对门诊的设备、人员和操作规程提出规范化要求,推广建立外伤处理、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相结合的综合性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提高卫生部门处置服务的能力。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贫困人口暴露后处置补助、暴露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613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每半年一次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十、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2)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5)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

  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区/县为项目范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和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覆盖1个区/县。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和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覆盖2个区/县,共计47个项目区/县。

  示范区的选择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1)示范区的区/县级政府重视,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能积极配合,街道及乡村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2)有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队伍,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能力。

  (3)开展过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和监测工作的地区优先。

  (4)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工作内容。

  各项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示范区工作内容可根据国家方案整体推进,也可以结合当地优势,突出重点,将特色做深做细。

  (1) 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东中西部地区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年度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4.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疾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1186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5.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1)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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