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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4)开展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监测工作,掌握全国大骨节病的病情动态;对适宜患者给予治疗补贴。

  (5)在全国克山病重点病区开展病情监测;对重病区适宜的克山病患者提供治疗。

  (6)重点支持开展地市级、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培训工作。

  (7)根据重点地方病的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病区群众防治地方病知识的知晓率。

  (8)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切实掌握《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9)加强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重点省份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设在黑龙江省)的能力建设;补充、更新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工作的必需仪器、设备,保证地方病防治常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8个省(市)。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区)。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贵州和陕西2个省。

  (5)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湖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碘盐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高危人群补碘。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大骨节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2个省(区)。

  (9)克山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

  (10)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项目实施培训。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健康教育。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3)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区)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项目内容。

  (1)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动态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年度在8个省(市)的31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改炉改灶进度、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2010年度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6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③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及时掌握病区居民户合格砖茶普及情况,动态评价病区人群饮茶型地氟病流行趋势,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9号),2010年度在7个省(区)的27个县开展监测,主要内容有:砖茶饮用情况、病情监测等。

  (2)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动态监控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居民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年度在贵州和陕西2个省的4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死亡人口登记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切实保护病区人民健康,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2010年度在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98个村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3)碘缺乏病防治。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在全国2869个县级碘盐监测单位开展碘盐监测;对60个碘缺乏病高危县进行高危地区监测;根据高危地区监测结果,对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危地区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投服碘油胶囊措施,防止出现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损伤。

  (4)大骨节病防治。按照《全国大骨节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8号),在12个省(区)选取50个病区县开展大骨节病监测,掌握儿童大骨节病新发情况,确定大骨节病活跃病区,评价综合措施防控效果,为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据。重点对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和青海300例大骨节病患者提供适宜治疗干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救治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大骨节病患者痛苦。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国克山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7号),在全国13个省(区、市)进行病例搜索和重点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在重点病区对350例慢性克山病、潜在型克山病的适宜患者实施治疗。

  (6)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根据各地防治地方病工作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市、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人员的项目培训。

  (7)健康教育。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张贴宣传画和向学生传播防治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掌握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开展《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9)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地方病监测、现场诊断、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

  (10)加强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地区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配置地方病现场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及防治监测交通工具。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根据项目内容统一编制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

  (2)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度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总额为12181万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应急干预、患者救治、考核评估、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项目具体补助金额见附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各项目省要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防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落实项目实施计划;2011年5月各省(区、市)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材料报卫生部;2011年5月-6月卫生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各省(区、市)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3.项目工作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五、手足口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加大对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时发现处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我国手足口病的病原谱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内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在31个省(区、市)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进行病例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收集、标本收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病原学监测。所有项目地区均需进行病原学监测,每个县区每年完成60人份标本的检测任务,分离病毒和开展病毒核酸的检测,以掌握病毒型别和流行特点。

  (3)暴发疫情处置。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掌握暴发疫情的病毒变化及危险因素,收集相应的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测证据,积累疾病暴发调查的资料。

  (4)风险沟通和人员培训。项目省份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会氛围。对手足口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织措施。
  1.组织形式。

  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项目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部对各省(区、市)的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项目地区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防治措施实施及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项目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确定的各项工作。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病原学监测、暴发疫情处置、风险沟通和业务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3300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病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一次督导和检查。卫生部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考核评估。

  六、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监测、疫情处理、宣传培训及对流行性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结果的监测和评估,逐步降低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1.项目实施范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浙江和陕西等7个疫情高发省份和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15个省份。

  2.项目内容。

  (1)出血热报告和监测。在所有项目省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对病例的实验室诊断进行试剂补助,提高病例的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的病原学监测。

  高发省份在既往有工作基础的高发县区,加强宿主动物鼠密度和出血热病原学监测,了解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观察宿主动物情况和病原分布,分析流行因素。

  (2)疫情调查和处理。各项目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家鼠型疫区要在流行高峰到来前开展灭鼠工作。

  (3)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和评估。国家出血热疫苗接种效果评价技术方案,对7个高发省份接种地区在疫苗接种后报告的所有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对接种人群进行抽样调查,采集免疫前、后不同时点的血清,进行免疫效果评估;对免疫接种的成本-效益、人群接种的策略方法等进行评估。

  (4)开展基层出血热技术培训。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出血热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调查处理技术培训;对扩大免疫规划纳入省份的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疫情处理 、扩大免疫规划效果评价、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422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流行性出血热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应当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流行高峰发生前完成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其他工作应当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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