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流行村的村委会和乡村医生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流行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272万元,对项目省开展疟疾防治药品、设备采购、劳务、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补助。
(1)药品和设备采购。疟疾药品和设备由地方招标采购。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
(2)培训、督导服药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开展防治人员培训、督导服药给予补助。由流行省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采购工作。
(2)各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 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2. 项目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卫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
3. 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卫生部。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包虫病在局部地区的流行。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团场)为单位,到2010年底,人群血清学阳性率(12岁以下的学生)下降40%以上,犬感染率下降50%。
2.年度目标。
(1)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使流行区农牧民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知晓率有一定的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2)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和驱虫,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通过开展流行区重点人群查病,加大病人发现力度,对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开展药物或手术治疗,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4) 对从事包虫病防治和诊疗的专业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 配备基层疾控机构急需的防治、实验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 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7个重点流行省(自治区)的157个重点流行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3个团场。
2.项目内容。
(1)重点人群查病。按照卫生部《
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各项目地区对重点流行乡(镇)采用B超和血清学方法开展人群查病,共122.95万人次。对各流行乡(镇)12岁以下儿童采用血清学方法开展儿童感染情况监测,提供血清学检测试剂18.31万人份。
(2)救治病人。
①药物治疗。对新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对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病人,每6个月进行一次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确定需继续采用药物治疗的,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药物治疗包虫病病人5.09万人次。
②手术治疗。为确保包虫病手术治疗的质量和安全,使患者就近得到有效的救治,各项目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定点医院,开展包虫病手术治疗2030例。每省(区、市)可选择1-2个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的试点,摸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包虫病手术救助管理机制。
(3)传染源犬管理和驱虫。参照《
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以村为单位,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每月定期对流行区的198.4万条犬采用吡喹酮进行药物驱虫;对流行区的犬感染情况进行调查,免费提供检测试剂19.66万份。
(4)健康教育。加强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包虫病流行区各级干部、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认识,引导农牧区群众改变不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流行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重点人群,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召开村民会议、结合宗教活动进行宣传、设立专题宣传栏、媒体宣传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防治包虫病的核心信息。
(5)人员培训。省级对县级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技术等专题培训,共计举办10期,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防治技能。县级对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或村兽医员等进行病人督导管理、传染源犬驱虫和管理、包虫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共举办188期。
(6)配备设备。为新增的50个项目县各配备1台包虫病诊断用便携式B超,用于开展现场查病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药品、试剂、消耗品招标采购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项目省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乡村医生或村兽医员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划制订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388万元,对项目省(区)开展包虫病防治的药品购置、手术治疗、检测试剂、设备采购、健康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见附表)。
(1)病人药物治疗督导管理补助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方案、核定的实际工作量,审定补助金额。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和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核拨补助金额。补助经费仅限于承担上述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凭收款凭证领取补助经费。
(2)健康教育、培训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项目县(师)开展健康教育、培训给予补助。各项目地区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包虫病病人手术治疗费用。包虫病病人手术治疗工作由各省(区)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药品设备。人群治疗和犬驱虫的药品、B超由地方招标采购。人群和犬的检测试剂、实验耗材由地方选购。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采购工作。
(2)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期,组织各级防治部门贯彻学习本方案,编制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流行区广大群众广泛宣传。
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部组织国家级专家每年对项目省的包虫病防治情况进行1次督导和调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各项目县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等进行2次技术指导和检查督导。
3. 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三、麻风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总目标。促进《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的实现,及早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对重症麻风病人进行救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 年度目标。
(1)加强病例发现,发现新病人1860例;
(2)强化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治愈病人1550例;
(3)对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处置,救治麻风反应、神经炎、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病人数分别为880例、1140例和215例;
(4)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手术治疗1400例;
(5)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向不同类别病人提供自我护理用具包、一次性换药包、防护鞋,人数分别为11500例、19000例和47500例。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项目内容。
(1)病例发现。
①可疑者筛查。流行病学数据显示,麻风新病人每年不断出现,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未被发现的传染源。培训乡村医生主动寻找并推荐可疑患者,专业医生负责赴现场核查。早期发现麻风病例,需筛查3万名可疑者。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乡村医生推荐可疑者补助及专业医生现场工作补助。
②密切接触者检查。麻风病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麻风病人家庭成员及近邻等密切接触者是高危人群。通过专业医生赴现场,对麻风现症病人数4倍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病例。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赴现场工作补助。
(2)病例诊断和治疗。尽早发现和确诊病例,以新病例和现症病例为治疗对象。通过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务人员报告病例,专业医生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并确诊病例;对新病例和现症病例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病例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核查,检查治疗效果。
促进广大乡村医生报告病例和治疗管理病例的积极性,实现确诊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传染源,最终基本消除麻风病。乡村医生深入偏远、艰苦地区,主动开展线索调查,推荐病例并最终确诊后给予报病补助;乡村医生经常性地深入偏远、艰苦地区对病人进行管理,观察治疗进展情况,通过2年有效治疗和管理,病例被判定为治愈后给予管理病人补助。
(3)严重不良反应处置。由于治疗麻风病时间长,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为麻风反应、神经炎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3种。对上述严重不良反应免费提供药品、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不良反应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检查,预防畸残发生及避免死亡。
(4)重症病人手术治疗。对存活的约15000名重症病人分期进行救治,开展手术治疗,避免失能和死亡。对每例手术病人提供住院、药品、治疗、护理和生活补助。
(5)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对存活的不同类别重症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护理防护用具包,通过专业人员指导,掌握简单的技能,进行自我护理;向溃疡病人提供溃疡换药敷料包,由专业人员开展治疗;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护鞋,防止创伤发生。
(6)规划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传:结合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时机,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并定期进行评估等。
②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③人员培训:由省、地两级开展分级培训,加强专业人员和乡村基层人员的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
④设备配置:加强流行地区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麻风中心)麻风病理检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肤组织切片机和病理生物显微镜各26台,用于筛查和诊断工作。由于大量可见畸残病人的存在,而基层麻风防治业务单位大多不具备基本简易手术和外科处置条件,为部分省份配置重症病人救治流动手术车5辆,深入基层提供防治服务,通过扩大服务半径,便于边远地区病人就诊。
(三)项目组织实施。
1. 组织形式。
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国家麻风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2. 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5819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诊断和治疗、严重不良反应治疗、重症病人手术治疗、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及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3. 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 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对重点省份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市(地)级、县(区)级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2. 中央级制定考核和评估指标,对各省(区、市)防治工作情况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3. 每项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成评估报告和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地方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标。
(1)开展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
(2)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监测,有效指导和评价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有机结合,适时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