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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2.患者治疗及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国家免费提供统一标准化疗方案所需的抗结核药品;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各类患者的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在当地结防机构接受规范的治疗管理。

  3.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或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4.疫情追踪。

  (1)疫情调查。了解全国乃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的流行状况和危害程度,2010年将开展的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培训流调人员,实施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数据,并撰写流调报告,为保证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

  (2)疫情追踪。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社区医务人员或共公卫生工作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5.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

  (1)疫情报告。2009年全国启用优化后的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2)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与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省市县三级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行“三下乡”活动;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和省内的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等费用);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第二部分: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

  2010年全国组织开展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覆盖31个省(区、市),共176个调查点。卫生部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84号)和流调方案,中央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国家级: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2.省级:项目省、地(市)、县(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实规划各项指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

  (二)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56335万元,覆盖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健康促进等经费及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补助各地经费,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三)招标采购。

  1.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卫生部将分别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后期,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随机抽取部分省份,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3
  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势头,保证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点疫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二)年度目标。

  1.通过开展血吸虫病检查及时发现病人、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护患者身体健康,控制传染源。

  2.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广大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4.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

  5.加强血防技术培训,购置车辆等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7省的189个项目县以及浙江省(仅晚血救治工作)。

  (二)项目内容。

  1.查、灭钉螺:加大查螺力度,共查螺39.1亿平方米,及早发现钉螺孳生地,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灭螺10.6亿平方米,以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开展人群血清学检查1007万人次,粪便检查132万人次,人群化疗350万人次,晚期血吸虫病治疗25216人次。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疗。对11300个村委会承担查治病组织工作进行补助。

  3.健康教育:在重疫区村的重点人群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向重疫区发放实用性健康教育材料135万个(套);支持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如公益广告、戏剧等形式);在血吸虫病疫区刷写宣传标语5.65万条,加大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宣传力度。

  4.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疫区中小学教师血防知识,以乡为单位,对疫区中小学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血防知识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047期;对各县专业人员的防治技术进行规范化培训,共计840人次。

  5.检查督导:对中西部地区5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给予补助。

  6.仪器设备:对新增的25个项目县每县购置灭螺专用车辆1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疫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疫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在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县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卫生血防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到工作点,具体到工作量、执行人和实施方式,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抄送卫生部。

  (二)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各地根据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活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药品、劳务、培训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给予补助,共安排资金42851万元。

  1.劳务补助费:由省至县级实行拨付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方案、核定的实际工作量,审定补助金额,并在年初向项目县(市、区)预拨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额70%的劳务补助费,年终考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量补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按标准和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核准补助金额,按时拨付劳务补助。其中,查、灭螺工作补助仅限于非血防人员,凭查、灭螺的责任人、工程队或合同书及领款人(单位)领款的原始凭证领取补助经费。村委会承担血防工作,凭村委会收款凭证领取补助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药物灭螺工程招投标,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2.培训、健康教育及检查督导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疫区县(市、区)及以下有关人员的培训、中西部地区5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人群化疗检查督导工作给予补助。由疫区省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工作由各省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药品设备:灭螺药品、人群治疗药品、健康教育材料、仪器设备等由地方招标采购。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药品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z
  (三)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应在项目实施前期,组织各级血吸虫病防治部门贯彻学习本方案,编制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疫区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为了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本项目的免费药品,在包装上注明“免费药品”;凡享受晚血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4
  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疟疾、包虫病、麻风病、地方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热、布病、登革热、狂犬病防治及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癌症早诊早治、癫痫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及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等工作,确保全国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上述重点疾病防治项目。

  全国流感监测工作暂时按照《2009年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管理方案》(卫疾控发〔2009〕76号)执行,中央财政已下达专项补助资金(财社〔2010〕18号和财社〔2010〕44号)。

  一、疟疾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总目标。

  到2015年,全国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其他地区均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阶段目标。

  (1)所有三类县到2015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所有二类县以及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的一类县,到2015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8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3)云南边境地区的一类县,到2015年,疟疾发病率下降到万分之一以下;到2017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覆盖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山东、福建、广东、河北、广西、江西、浙江、湖南、上海、重庆、辽宁、山西、陕西、甘肃、新疆等24个疟疾流行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开展发热病人血检。通过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及时发现传染源,共计开展发热病人血检703万人次。

  (2)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云南、贵州、海南、西藏等4个葡萄糖六磷酸盐脱氢酶(G6PD)缺乏高发的省(区)的疟疾患者治疗前进行检测,共检测4.51万人。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按照治疗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共治疗2.06万人次;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共治疗18.05万人次。同时在疟疾流行季节高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服药,共服药25.4万人次。

  (3)开展媒介调查。在疟疾传播风险较高的地区,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媒介调查,动态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长和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共计对245个点开展媒介调查。

  (4)采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据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在出现暴发流行时,对疫点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计采购杀虫剂4.35万升。

  (5)防治技术培训。通过为县级专业技术人员举办显微镜检疟原虫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员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共计开展1650人次培训。

  (6)设备配置。为保障疟疾消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疟疾流行省份的县、乡两级基层防治机构配置显微镜2320台。同时,为保证媒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所有新增媒介调查点的县级防治机构配备解剖镜120台。

  (三) 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及时分发设备。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流行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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