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咨询检测。继续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完善以提供检测服务、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为窗口的,作为医疗服务切入点的检测咨询服务网络。每县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内建立免费检测咨询点。积极组织宣传国家检测咨询政策,开展咨询点人员技能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骨干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检测咨询点的专业人员培训,各检测咨询点对接受检测和咨询的人员提供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和确证检测,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信息、心理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教育、民政救助等多部门,建立本省(区、市)的转诊服务网络,帮助基层解决转诊困难的问题。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的转诊网络,提供系统服务,帮助有困难的人员解决艾滋病预防救治等方面的困难,使检测阳性的患者及时获得艾滋病和性病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对梅毒抗体初筛检测阳性的患者提供确证和规范化诊疗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积极走出去,深入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开展免费检测咨询宣传,扩大免费检测咨询覆盖面,增加接受检测的人数。各检测咨询点所在机构要做好检测咨询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收集上报咨询检测工作报表。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HIV检测的同时,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咨询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地市县(区)级检测咨询点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区、市)咨询员技术支持网络,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沟通和讨论会,为基层咨询员提供心理、技术和转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婚检人群提供免费HIV和梅毒检测咨询,探索建立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民政部门有效合作,对婚检人群开展预防干预的工作机制。云南省和广西自治区的婚检人群咨询检测信息通过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网络统一上报。
中央财政对HIV初筛和确证试剂、艾滋病咨询和预防服务材料、检测咨询点人员培训等经费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由地方安排咨询检测点人员培训经费。四川HIV检测费由中默项目给予补助。目标人群梅毒检测费用和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经费等由全球基金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给予补助。
(4)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数和病毒载量值是评价疾病进程和抗病毒治疗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在治疗病人数较多的地区,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数量加大,为满足检测需要,2010年为艾滋病治疗需求增长较大的地区购置流式细胞仪25台,病毒载量仪7台。面对我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控制网络迅速发展,不少确证实验室已经建在地级甚至县级机构。省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对辖区内的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质量考核,提高HIV抗体检测、CD4细胞检测、病毒载量检测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的质量。
3.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继续将基层领导干部、农民工、青年学生和妇女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将农村、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尽量扩大覆盖面,宣传教育内容要侧重预防知识、提高个人预防艾滋病性病感染的技能、国家和当地的防治政策、关爱和反对歧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
一是要开展对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地要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结合全球基金项目实施,在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建筑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工作场所,向广大农民工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危险行为。各地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所有初中及以上课堂,编写适宜学生使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安排固定课时、结合课内外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他们免受艾滋病的侵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妇联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合作,支持开展妇女面对面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各省、市、县级广播和电视媒体要播放防治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相关公益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动员街道和乡镇基层政府主动参与,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组织落实好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内设置艾滋病宣传栏,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契机,结合所辖居民和村民实际情况和特点,开展对所辖居民和村民的专题宣传活动,普及防治知识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或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大众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减少社会歧视,倡导全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或播放宣传视频,利用病人就诊的机会向他们宣传防治知识和防治政策,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要对下一级宣传教育工作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县级以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落实。
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财政对疫情严重省份、中西部地区、东部少数贫困地区的农民工宣传教育、大中学校教育、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全球基金等项目对领导干部宣讲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各省(区、市)宣传教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
4.全面落实高危人群干预措施。
(1)继续在吸毒人员集中的地方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覆盖面。按照卫生部、
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要求,先在阿片类吸毒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区县开展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再扩展到阿片类吸毒数在百人至千人以上的区县。
各地要将美沙酮门诊做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平台,积极为吸毒人员提供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同伴教育、行为改变、安全套推广、抗病毒治疗或结核治疗转介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各维持治疗门诊要定期对服药治疗人员提供随访检测,包括艾滋病抗体检测(每半年1次,HIV确证阳性者除外),丙肝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每年1次),每月1次随机化尿吗啡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进行网络上报。每个门诊按要求培训工作人员,保证门诊服务时间不少于每天8小时,开诊时间要方便就诊者服药。同时,各地要与当地公安和司法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美沙酮门诊的转介衔接机制。
各省级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组要对本辖区内至少30%的服药人员进行评估,并对门诊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各省级工作组秘书处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效果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按时上报国家级工作组。
中央财政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设备、原料、检测、宣传、培训、人员补助等给予支持。全球基金等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美沙酮门诊综合干预和延伸点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2)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培训吸毒者同伴教育宣传员,鼓励吸毒者戒毒和接受艾滋病检测,教育吸毒者不共用针具,针具回收率力争达到100%。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和效果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抽查,至少对30%针具交换者开展评估和质控工作。
中央财政对同伴教育员工作经费、针具发放、宣传材料和人员培训提供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吸毒人员外展、评估与质控等工作提供经费补助。
(3)继续开展以推广安全套使用为主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和性病综合干预工作,继续扩大干预覆盖面。将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和多性伴者作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各地可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牌、流动宣传和举办公众活动等形式,宣传安全套防病知识,营造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社会氛围,倡导安全性行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当地目标人群活动特点,选择目标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开展工作;建立业主负责制,确保在场所内摆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和免费发放点,方便目标人群购买和索取;要加强男男同性恋浴池的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加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性病诊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要对性病就诊者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的行为干预,包括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发放干预服务包、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性伴通知及动员就诊者接受HIV检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安全套推广使用等综合干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艾滋病性病综合干预工作,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全套推广、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及同伴教育等干预活动。
中央财政对性传播干预工作的宣传协调、同伴教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和工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外展活动和师资培训等给予补助。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分别对以上活动提供补助。
5.加强性病防治能力建设,依托性病门诊开展干预工作。
(1)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提供梅毒等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等。每县培训10人,其中临床医务人员6人,实验室检验人员2人,疾控机构人员2人。同时,各省(区、市)组织对地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性病防治机构中从事梅毒、淋病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骨干培训,提高疾控机构的性病检测能力,每省(区、市)培训30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教材模板。
加强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每个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采购RPR检测摇床和TPPA检测震荡仪各1台,使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
(2)依托性病门诊开展性病就诊者的干预服务。针对每个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干预服务包,服务包内包含性病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要点、性病治疗的注意事项和转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2只安全套等相关内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负责制定预防干预服务包的标准及《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格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性病防治机构)按照要求统一制作干预服务包和《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逐级下发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每个性病就诊者发放1个干预服务包,并在《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服务内容,定期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性病干预服务包发放使用情况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计上报。
各省(区、市)应当安排省级性病能力建设和性病病人干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对干预服务包制作、专业人员培训和设备采购给予补助。
6.整合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充分利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上,开展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在已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作覆盖面,同时整合开展孕产妇梅毒和乙肝检测工作,实施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检测条件和流程选择快速检测或ELISA检测。对于第一次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应用第二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检测试剂进行复检。对于临产急诊入院分娩、孕期未接受过检测的产妇,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检测。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尽快进行确认试验。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及经费补助。
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选择继续妊娠并分娩的孕产妇提供免费CD4 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病毒载量检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血常规、肝、肾功能等相关检测。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以及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定期提供随访服务,至婴儿满18个月。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早期诊断检测及免费抗体检测,尽早诊断其艾滋病感染状态。对婴儿人工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补助。
(2)先天梅毒防治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梅毒检测。梅毒检测可先采用非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RPR或TRUST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TPPA、TPHA或快速检测)进行确认。亦可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快速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RPR或TRUST检测。两种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诊断为梅毒感染,进行RPR或TRUST定量检测。
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根据需要提供预防性治疗,定期提供随访服务。对确诊先天梅毒的患儿,进行规范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或乙肝病毒血清学五项检测(乙肝两对半)。对乙肝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按照免疫接种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7.加强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各地应当对其进行定期随访,同时给予医学指导。通过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提供抗病毒药物等相关服务,提高抗病毒治疗的可及性。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方案的要求,及时纳入抗病毒治疗计划中。
各地要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CD4细胞检测的可及性,保证随访到的病人的CD4细胞检测比例达100%,及早发现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将其纳入到抗病毒治疗计划中。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应当特别加强单阳配偶的告知和定期检测,积极预防配偶间传播。
中央财政对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交通费、信息员培训费等给予补助,实验室检测工作补助由全球基金项目支持。四川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默项目支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其他含中盖项目城市的省份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
8.继续扩大对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国家抗病毒治疗规范要求,为新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每年至少提供4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接受治疗1年以上的病人每年至少提供2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治疗6个月以上的在治病人提供每年1次病毒载量检测。依据国家二线治疗方案,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测,对符合换药条件的病人,更换抗病毒二线治疗药物。如发现病人在治疗前或治疗后出现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疾病或因抗病毒治疗药物所带来的毒副反应,应当为病人提供适宜的检测和治疗,以保证抗病毒治疗效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抗病毒治疗数据,对抗病毒治疗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各级药品管理部门要保证抗病毒治疗药品的及时供应、合理储存和运输,减少药品在管理过程中的损耗。
为使抗病毒药物服用及时、减少停服、漏服,提高治疗效果,减少耐药的发生,对服药病人要实施监督服药措施(为保证质量,每位监督员每月最多监督病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将监督服药工作与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相结合。为了及时观察治疗效果,提高病人接受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可及性,解决病人到医疗机构抽血的交通困难问题,对病人提供一定的交通补助,保证治疗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100%。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进展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完成本地区医务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含执行抗病毒治疗的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培训,并提供参加临床进修培训和国家级培训学员的交通费。对治疗任务较重的地区,省地县要安排医务人员定期深入乡村巡回蹲点,指导和协助开展基层的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