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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对外方以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防止外商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谋取不合理利益。合同中要对外方采购和定价作出规定,中方在合营项目谈判阶段要认真进行价格咨询,外方实物投资部分要经合营各方认可的中介公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进口设备到达后,要经商检部门检验并进行价格鉴定,海关凭有关的商检证明放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中方不得为合营企业外方的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对那些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要从严控制,项目审批部门(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必须商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才能批准立项,否则不能以人民币在国内换取外汇。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按照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尽快制定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供汇序列目标,并公布执行。
  六、中央企业对外出售股权和以全部或部分国有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一律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
  七、鉴于国家对一些城市以全行业或跨行业整体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的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先停止各地方、各部门批准此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个别地方已经举办的此类项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进行清理,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制定相应政策。
  八、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营的管理,尤其是对出资和纳税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外商转移利润、逃漏税款。对违反规定不按期注入资金的,要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停止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取消批准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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