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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放开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缓解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的地区和行业采取对外出售部分股利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中方股本与外商合资的办法,吸引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缓解“瓶颈”产业的制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评估不规范,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保证外商投资的回报率、为外方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大项目利用外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为确保国家调控措施的落实,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加强宏观管理,国家即将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即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此类项目报批,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层层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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