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93)汇办发字第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待议定后另行下达。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保证国家重要物资和技术进口、稳定外汇市场价格,以及偿还外债等用汇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完善和改进外汇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
1.对今年5月31日(含)之前30%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承包指标,按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由外经贸部继续负责收购。其中由于财政拨付的补偿金没有及时足额到位、未能兑现的人民币,采用计息的办法,由财政部在1994年3月底前分期兑现。具体实施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2.对今年5月31日(不含)之后30%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承包指标,由人民银行按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收购。这部分用汇仍由国家计委安排,原则是谁用汇谁拿人民币兑换(按市场加权平均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现汇留成试点
1.现汇留成试点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坚持“先上缴、后分成”的原则,要保证完成20%无偿上缴和30%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任务。30%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试点企业的留成现汇,可按规定自主使用或进入调剂市场自由调剂。
2.现汇留成试点企业向外资银行借用外汇贷款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外债规模之内,借款可在调剂市场调剂成人民币用于收购产品出口,收汇后用其留成现汇归还外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