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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抓紧返还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抓紧返还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87)教计字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据此,不少地方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及时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将应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有关办学单位。但也有一些地方,至今尚未返还,厂矿企业及所办子弟学校很有意见。这不仅影响教育部门贯彻国务院文件的严肃性,也有碍今后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引起各地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商得财政部同意,凡没有按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返还教育费附加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商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尽快将应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有关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的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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