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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三)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研究的优秀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单位组织申请者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写“国防科技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机构审查,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单位统一申报。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向国防科工委申报,行业基金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
  为避免重复资助,必要时国防科工委对跨行业基金申请项目和行业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者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由两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科技人员推荐。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跨行业和行业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通讯或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费指标等,进行综合平衡,分别审批下达跨行业和行业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凡申请的预研基金项目,不论批准与否,对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评审意见,要严格保密;申请书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等均属申请者的劳动成果,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章 基金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预研基金项目视情况可委托技术经济管理实体或其它基金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预研基金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到任务承担单位,即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保证基金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任务承担者每年年底以前写出基金项目的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有关资料、论著等,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一条 预研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拨到任务承担单位。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任务承担单位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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