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二)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三)基金项目组织实施;
(四)基金项目成果鉴定验收。
第二章 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预研基金项目指南主要是确定预研基金项目的选题范围,原则上每三~五年编制一次。预研基金项目指南的内容,应在编制国防科研中长期《重点项目计划指南》时统筹安排,年度可视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对已列入预研计划(包括行业一般)的项目,不再列入预研基金项目指南。
第九条 预研基金项目指出的编制与发布实行“统一部署、分别编制、统一协调、分别定向发布”,其程序是:
(一)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写,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二)国防科工委对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和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进行统一协调。
(三)根据协调结果,整理、完善预研基金项目指南。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委审定并定向发布,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审定并定向发布。
第三章 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坚持“指南引导,自由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以专家为主,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评审和咨询作用。
第十一条 在预研基金项目指南指导下,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可提出申请:
(一)对国防科学技术和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在潜在影响和促进作用的跟踪性、探索性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的研究项目;预先研究急需而又尚未解决的、短期内可望取得成果的理论研究项目;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方法先进,与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技术基础,研究工作时间和条件有可靠的保证。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上,优先考虑下列人员的申请:
(一)曾接受基金资助并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及学成归国的优秀科技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