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类型法学教育体系和多层次法学学位体系初步形成。法学教育院校的设置既有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和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也有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还有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司法学校和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教育迅速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法治的需要,代表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09年,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继续围绕法律职业理性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展开探索和实践。其中,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官学院培训为主的司法职业教育初具规模与特色,各类岗前培训、任职与晋升资格培训、专项知识技能培训逐渐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律师、公证员、书记员等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教育也渐次启动,为满足法治建设多方面的人才需求提供了保障。
(二)法学研究事业更加繁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取得了一大批有价值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法学学科体系逐步建立,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初步形成,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更加科学化、多元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得到较好贯彻。
2009年,中国的法学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关注重大事件、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尤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国家公权力运行、促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一批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宪法学围绕新中国成立和
宪法发展60年,重点研究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变迁问题;法理学围绕在中国举办的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主题,重点研究了全球和谐与法治问题;民法学围绕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重点研究了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特殊侵权形态等问题;商法学围绕商法视野中的社会责任,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行政法学围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重点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量权的规范、给付行政程序等问题;经济法学围绕金融危机与经济法,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与市场规制、金融危机与宏观调控等问题;财税法学围绕服务科学发展,重点研究了财税民主与财税法治、税收征管法制的完善、促进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等问题;知识产权法学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了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
商标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等问题;刑法学围绕新中国
刑法建设60年,重点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死刑制度适用等问题;社会法学围绕改善民生,重点研究了新农村建设与社会保障立法、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劳动合同与劳动基准立法等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围绕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经济法的变革,重点研究了反补贴、新贸易保护主义、服务贸易促进立法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学围绕新中国
民事诉讼法60周年,重点研究了调解制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围绕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重点研究了刑事量刑程序的完善、优化刑事司法权配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等问题。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09年,中国在参与国际立法、加强与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及相关活动
--反恐立法方面。中国已参加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的11项,并正就已签署的《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履行国内批准程序。派团参加联大反恐特委会2009年届会,继续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中国赞同制定一项新的全面反恐国际公约,赞同在联合国主持下适时召开反恐高级别会议的倡议,以便为反恐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政策指引。在区域层面,中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支持进一步加强本组织框架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打击恐怖主义公约》。
--外空法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中国代表强调,建设“和谐外空”离不开外空法的有力保障,同时认为现行外空法还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需要在不影响现有外空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讨论制订新的法律文书。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表决支持第389号决议《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海洋法方面。派团参加了第19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年会和64届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磋商。关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中国政府强调应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管辖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既让沿海国充分行使对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应避免侵蚀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中国政府认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审议沿海国划界案,不应影响各国对《公约》其他部分的适用。
--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约。2009年12月,中国派团参加了《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与各国讨论制定《
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的相关事项。中国切实履行已参加的人权公约义务,启动了《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的撰写工作。2009年8月,中国政府派团出席了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审议结论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与成就。
(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
从1987年同法国签订《中法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协定》起,中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缔约工作走上了快车道。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逾百项司法协助条约。
--通过司法协助,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2009年,中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各类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案件3300余件,涉及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贪污、跨国洗钱、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中外司法协助有效打击了跨国犯罪,维护了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协助缔约工作,完善司法协助法律框架。200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先后批准了《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韩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委内瑞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政府还先后签署了《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
--开展司法协助领域的对话与交流。与加拿大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第二轮磋商。双方就引渡、遣返逃犯及分享犯罪所得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一致认为,应当持续这种对话,推动双方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就引渡法律和实践问题同美国举行研讨会,深入交流了各自
宪法框架、引渡的国内法和条约基础、办理引渡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缔结引渡条约的标准和要素以及引渡的替代措施等问题。
(三)气候变化问题的系列涉外法治活动
--推动气候变化谈判,维护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地位。气候变化问题是2009年度最大的国际热点问题之一。发表《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指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在9月22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全面阐述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宣布了中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4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