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抵触、有地方特色、能操作的原则,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村民普遍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新房的情况,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该项规划许可管理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的相关权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努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体制建设、吸引人才的法制环境。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节约能源条例,对节能标准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节能的鼓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专利促进条例,在鼓励发明创造、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等方面,作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新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建立了居住证制度,结束实行暂住证制度,对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强化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集中开展相关法律清理工作
2009年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进行了分类处理。一是废止了8部法律,包括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二是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并对清理中明确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紧进行修改。三是督促国务院和有关方面抓紧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并明确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时,凡需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的,应当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重要途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方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专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认真研究并采纳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中提出的立法项目。2009年,有21件代表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人大代表特别是提出相关立法议案或者立法建议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也邀请代表列席相关全体会议或者出席专题会议、座谈会、论证会等,认真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
--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社会意见以及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是中国
立法法规定的扩大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是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以及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途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及其说明,都在中国人大网专栏中公布,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进行法律草案相关问题的宣传,充分调动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两个半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7万余条,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意见,经过研究后吸收进了法律草案。制定
侵权责任法时,针对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部门不仅直接听取有关部门、医疗单位、患者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国内国际研讨会、座谈会等,听取专家意见,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
2009年国务院不断扩大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先后有24件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同时,还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群众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不断扩大立法的民主化。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立法后评估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原则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从2006年起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选择了
艾滋病防治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12部行政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又选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6件行政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09年,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围绕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是
宪法确立的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国家制度。2009年,国务院认真实施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相关工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09年4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出了审议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审议意见逐条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包括: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督促各地在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而丧失劳动能力等致贫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的同时,积极把其他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努力推进应保尽保;制定《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的要求,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等。
--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2009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围绕灾后居民的住房建设、处理好恢复重建的质量与速度的关系、确保恢复重建的资金安全、重视心理救助和生态修复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国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反思,围绕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强化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应急管理保障能力等,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于2009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和一系列重大措施,在积极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应对的同时,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治在应对危机中的作用。通过加强有关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制度建设,适时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制度;通过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通过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定分止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绩效评估、质量考评、案卷评查等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力度,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全国有14个省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予以细化和量化。有15个省级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明确了评查的主体、范围、方式、内容、标准等,加强了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