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2009)
中 国 法 学 会
2010年6月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
目录
前 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五、关于法律监督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八、关于环境法治建设
九、关于法制宣传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 录
前言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初创时期,“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全新发展时期。经过60年的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法治废则国家乱,法治兴则国家安”,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一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法治建设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新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迈出决定性步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良好成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成果丰硕。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再一次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是保证党依法执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的必由之路。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一步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前景。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2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12件法律案、2件法律清理决定案和1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案,国务院制定了21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600余件,为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巨大努力。
(一)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制定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民事法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该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对
民法通则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还就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网络侵权、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作了具体规定,界定了法律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制定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该法针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重点就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畅通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7月,国务院依据
食品安全法制定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增强了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七),对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等方面犯罪的定罪量刑作了完善。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收受贿赂犯罪的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者,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特定单位工作人员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制定
海岛保护法。中国主张管辖海域有300万平方公里,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是海域辽阔、海岛众多的海洋大国。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海岛保护法,针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海岛生态破坏严重、海岛数量急剧减少和一些海岛被违法占用等情况,确立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海岛保护原则,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规范了海岛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开发利用以及海岛保护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了特殊用途海岛的特别保护制度,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
统计法。
统计法是1983年制定的,1996年曾作过一次重要修改。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又审议通过了
统计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完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等。为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行政干预,修改后的
统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
驻外外交人员法、
人民武装警察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修订了
保险法、
邮政法,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了
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国防动员法草案、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二)制定、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09年,国务院依据
宪法、法律,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制定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彩票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修订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在保护环境、保障和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制定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
基础测绘条例。在巩固和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制定了
抗旱条例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方面,制定了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