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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做好申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主要软件、设备、仪器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生产能力说明;
  八、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情况的说明材料;
  九、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近三年完税和缴纳证明;
  十、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注:申领报告参考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电子信息司子站(dz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咨询电话:010-84029238。

  附件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是企业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的凭证,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条 获证企业要严格遵守月报制度,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卫星电视接收机设备专用解码芯片采购情况、卫星接收机生产销售情况和天线/高频头生产销售情况填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月报系统。企业应留存内销产品的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对象的安装许可证,出口产品的合同及出口报关单等原始记录及相关填报信息表,以备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

  每月报送的材料必须准确、及时。

  第三条 获证企业应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作为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换证的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自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进行整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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