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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做好申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四、《定点证书》发放原则

  《定点证书》实行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并按照产品单元以及定点类型(全向型、外向型)进行发放。定点生产企业接到通知后,须按通知要求准时提交申领报告,逾期未提交申领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生产资质。

  《定点证书》的发放将结合定点生产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状况和遵守月报制度以及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定点生产企业首次申领的《定点证书》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后符合换证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定点证书》。

  五、《定点证书》管理

  获得《定点证书》的生产企业,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有效期满等情况,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出现重大违规事项将依法撤销《定点证书》,同时取消定点企业资质。具体规定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2)。

  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处长及联络人的联系信息报部电子信息司(因机构调整未明确分工的,请说明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组织好属地定点企业《定点证书》的申领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部做好对定点生产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申领报告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0年9月13日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申领报告

  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申领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证明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检验、质量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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