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做好申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函[2010]44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满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招标工作的需要,促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和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定点生产企业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企业范围及产品单元划分
申领《定点证书》仅限于已经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仅限于已经批复的产品范畴。《定点证书》按照产品单元(接收机、天线、高频头)申请。
二、《定点证书》申领程序
已经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组织编制《定点证书》申领报告(要求见附件1),提交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定点证书》。
三、《定点证书》申领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0年9月21日前,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通知发放到属地定点企业,做好书面签领记录,并组织企业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定点证书》申领工作。
(二)2010年10月15日前,有关定点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编制的《定点证书》申领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逾期视为放弃。
(三)2010年10月22日前,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属地定点企业《定点证书》申领报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逾期不予受理。
(四)部将于收到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