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调〔2010〕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0年7月22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乃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需要,是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形成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和深刻理解《规定》精神,依照《规定》严格监察;要将《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