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年第24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序号
| 产品种类
| 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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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视机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背投电视机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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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冰箱
|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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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洗衣机
| 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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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间
空调器
| 整体式空调器(窗机、穿墙式等)、分体式空调器(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一拖多空调器及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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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微型
计算机
| 台式微型计算机(包括主机、显示器分体或一体形式、键盘、鼠标)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掌上电脑)等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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