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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崇明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崇明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72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崇明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深化对保护对象、遗产构成、历史沿革、环境状况等的研究、描述和评估。价值评估中“开发利用价值”的说法不妥,宜改为社会价值。基础资料(特别是考古与地质资料)应补充全面。
  (二)保护区划图纸与现状区划应分开表述,重绘区划图,并规范用语,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
  (三)寺内复建项目的依据不足,应进一步论证其复建必要性。不宜将其列为近期实施的规划内容。
  (四)应合理调整新建管理用房位置选址和新增设的道路。
  (五)完善地质灾害规划相关内容。针对防洪排水、随意取土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处理措施。
  (六)进一步校核、调整文本和图纸,规范用词和术语等。加强文本与图纸的对应。补充道路交通现状图、环境整治规划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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