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汾城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74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汾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09〕1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深化、细化古镇历史沿革相关内容和考古勘探的要求。
(二)进一步确认保护区划所采用的底图的可靠性,并补充区划依据。三类建设控制地带应向北扩展,将北关村整体划入。
(三)建议编制修缮导则,以规范、指导维修工程项目的实施。补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和保护措施。
(四)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应突出文物保护要求,并与古镇总体规划相协调、衔接。
(五)进一步校核、规范文本和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