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查济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物保函〔2009〕752号)
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安徽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泾县查济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请示》(皖文物保〔2008〕10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规划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完善:
(一)补充《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作为规划依据。
(二)应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本体的认定,将古塔、古桥纳入规划范围。
(三)补充对道路、技防、防雷等的现状评估内容。补充文物建筑现状残损评估及病害分析。
(四)补充对原保护区划的评估及原保护区划图,并进一步合理调整保护范围。管理规定应与文物保护法规相一致。
(五)进一步细化、充实文物本体保护措施。
(六)规划内容应与分期实施计划相一致,保障文物建筑安全的项目应优先安排。
(七)进一步规范、精炼图纸和文本。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