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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0〕757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试行)》(血防办函〔2007〕8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为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一)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实行考核制;血吸虫病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流行省(以下简称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实行评估制。

  (二)县级和市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或评估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卫生部负责组织。

  (三)县级以上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评估工作参考卫生部、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血吸虫病疫情控制达标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98号)组织实施。

  二、程序

  (一)考核程序。

  1.提交申请。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须由县级血防领导小组向市级血防领导小组报告,由市级血防领导小组向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2.审查书面申请。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安排考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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