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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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