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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06年)


  1.为保证《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信息通报表》(见附表1-6)报送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表中反映的信息是定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3.认证机构所报信息为该季度发放证书并开具收费发票的认证项目。当期发放证书但未开具收费发票的项目应注明,并在下一季度填报发票信息;下一个季度仍未开具收费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4.监督审核的信息为该季度确认证书有效并开具收费发票的认证项目。当期确认证书有效但未开具收费发票的项目应注明,并在下一季度填报发票信息;下一个季度仍未开具收费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5.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分析各个机构报送的报表,并与该机构的其它报表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协会可以要求认证机构予以澄清和说明,也可以对相关问题组织调查。

  6.认证机构应当向每个获得证书的组织开具发票。不能出具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7.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且其分支机构可以出具发票的,由认证机构总部汇总报送,并在报表中注明其分支机构名称。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1:
  认证价格信息通报表(初审/执行最低限价项目)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季度初审发证总量

 

季度执行最低限价初审项目总量

 

季度未执行最低限价初审项目总量

 

获证组织名称

组织

证书类型

E/O注明环境复杂程度/风险等级

证书编号

收费金额

发票号

分支机

其它

人数

(Q/E/O)

(元)

构名称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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