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1.为规范价格检查人员选择和管理,保证价格检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2.价格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职责是履行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价格自律检查工作。
3.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认证审核、认证市场、认证认可相关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2)为人正派,在检查中能保持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
4.检查员由各会员认证机构推荐,推荐名额:副会长单位5人,常务理事会员单位3人,理事会员单位2人,一般会员单位1人。
5.根据协会与国家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认证认可协会达成的价格检查协查机制,上述部门可以推荐检查员,推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6.检查员推荐产生的程序是:
(1)各会员认证机构或相关部门推荐人选,向协会报送《行业自律价格检查员登记表》;
(2)协会审查被推荐人员的条件;
(3)协会发布检查员名单。
7.检查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1)完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交办的价格检查任务;
(2)在检查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对检查记录负责;
(3)不弄虚作假;
(4)保守检查过程的秘密;
(5)不与被检查机构发生与价格检查有关的利益关系。
8.价格检查员接受如下监督:
(1)被检查机构可以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投诉举报价格检查员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
(2)协会向被检查机构和相关方进行调查。
9.对于违反行为准则的检查员,协会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向本人提出警告;
(2)通报所在单位及认可机构、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方;
(3)撤消检查员资格。
10.检查员从推荐机构离职,检查员资格自动取消,由推荐机构另行推荐其它人员代替。
11.推荐机构需要更换被推荐的检查员,应当得到协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