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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包括基础测绘生产、测绘研究与试验、测绘成果应用、标准质量等工作中形成的成果档案,它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应急救灾等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促进测绘成果档案的开发利用,现就切实做好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归档意识。做好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是贯彻落实档案和测绘成果管理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测绘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保障,是推进测绘成果广泛应用的客观要求,对测绘部门更好的“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全面履行测绘职能,提升测绘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基础测绘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归档意识,增强做好基础测绘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测绘成果档案及时归档和提供利用。

  二、落实归档制度,实行全程监管。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测发〔1988〕82号)、《测绘科技档案建档管理规定》(国测发〔1993〕088号)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将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工作纳入到工作计划、工作过程、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验收、报(评)奖等各阶段,同步提出成果归档的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基础测绘项目验收时,应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项目成果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进行检验,未通过归档检验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三、全面梳理核查,及时移交归档。各单位、各部门要尽快对“十一五”期间及以前承担的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归档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对已完成但仍未移交归档的项目,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移交归档工作。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以测区、摄区、子课题、项目(课题)为单元进行归档。归档范围按照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或有关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与要求,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内容执行。仍在实施或2010年后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生产项目的成果档案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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