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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二○○二年七月三日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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