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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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