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TF交易(包括申购、赎回、买卖)状态是否正常,包括是否按事先设置的开关状态进行申购、赎回和买卖,以及是否因基金资产中个别成份股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
(二)ETF的交易量(包括申购、赎回、买卖)是否异常放大;
(三)ETF买卖价格与IOPV的比值以及IOPV与标的指数点位的比值是否异常放大;
(四)基金账户成份股与现金余额是否存在发生因成份股或现金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一)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立即暂停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所。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前30分钟安排专人值守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ETF开市运行是否正常;其它交易时间内应当至少保证相关人员能收到风险监控系统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ETF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基金管理公司ETF业务人员名单
基金管理公司:
ETF基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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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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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运作团队
| | |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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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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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CF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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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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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控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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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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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小组
| | |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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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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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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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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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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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联络与信息披露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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