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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监督PCF发布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及时发布PCF并对已发布的PCF进行复查。复查内容至少包括:

  (一)将已发布的PCF导入PCF复核系统与传送给发布机构的PCF进行一致性检查;

  (二)由PCF生成人员根据市场最新信息对已发布的PCF各参数设置的恰当性进行审查。

  发现PCF未能及时发布或已发布的PCF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IOPV生成系统生成IOPV计算文件,并对所生成的IOPV计算文件通过IOPV复核系统进行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进行人工复核。用经复核的PCF生成IOPV计算文件的,可不再进行人工复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计算发布IOPV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提供计算方法和传送IOPV计算文件;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计算IOPV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IOPV计算数据。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计算IOPV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IOPV计算数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IOPV计算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发送IOPV计算文件前应当经基金经理确认。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IOPV计算机构回传IOPV计算文件,并对回传的IOPV计算文件与发送的IOPV计算文件进行一致性检查,确保IOPV计算机构正确地接收到IOPV计算文件。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计算机构和本所。

第四章 实时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ETF投资运作规范和建立ETF投资管理系统,并对投资运作规范内容定量化、参数化,在ETF投资管理系统中进行设定,严格限制基金交易行为,防范不合理或随意的主动交易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因成份股或现金头寸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ETF运作情况。实时监控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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