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公共渠道获取数据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核对或者以其他可行的方法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结论。
对于可能导致PCF参数重大调整的原始数据,应当形成单独的PCF参数调整重要事件记录,供PCF后续生产环节以及ETF风险监控相关人员使用和参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将原始数据及分析结论导入PCF生成系统前应当进行复核,并由PCF生成人员确认。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置PCF参数时,应当按既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参数调整可能引发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引发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参数调整,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由生成系统生成的PCF应当经过复核系统的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的人工复核。复核系统与复核人员应当与生成系统及生成人员相互独立。复核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PCF清单各参数之间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二)当日PCF相对前一交易日PCF参数变化与导致参数变化的原始数据之间的对应性。
复核发现问题,可能影响PCF正常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十七条 PCF在复核通过后、对外发布前,应当经基金经理确认;对于有重大参数调整的PCF,应当经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两名人员确认。
第十八条 ETF申购赎回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本所或本所指定的第三方发布PCF;ETF申购赎回不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自行发布PCF或委托第三方发布PCF。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发布PCF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发布PCF的,应当严格按本所系统运行部要求向本所传送PCF和接收本所回传的PCF,并将回传的PCF导入PCF复核系统与传送的PCF进行一致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