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ETF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
(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
(二)ETF投资管理系统;
(三)PCF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ETF运营制度,包括ETF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
(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ETF相关业务人员名单(见附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ETF内部管理制度清单等报本所。
第三章 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PCF与IOPV计算文件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制订详细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PCF参数的重大调整应当制订单独流程,可能引起PCF参数重大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ETF权益分派;
(二)指数成份股调整;
(三)影响重大的特殊成份股停复牌等重要公司行为信息;
(四)各类市场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权威机构作为生成PCF所用原始数据的提供商,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