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 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 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
(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
(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
(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
(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
(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