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和经费预算审查。
(一)科技发展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预审。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查设备购置、技术指标及业务应用目标等内容,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三)计划财务司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四)科技发展司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项目排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经费预算审查意见和调整建议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司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评审结果,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经业务职能司审核后,报局审定。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科技发展司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由科技发展司和相关业务职能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计划财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科技发展司负责在网上公布年度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行业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发展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与评估。
(一)项目检查与评估包括阶段性检查、评估和年度评估。
(二)业务职能司负责组织项目阶段性检查、评估工作,形成检查、评估意见;
(三)滚动执行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和申请经费额度;
(四)科技发展司会同业务职能司,组织项目年度技术成果交流会,开展项目年度评估,形成对每个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五)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把关,计划财务司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分别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据此,科技发展司形成下年度支持建议报告,经局科技委评议、局审定后报科技部、财政部核定;
(六)检查、评估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项目,将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对外合作、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法规性文件以及重大专业设备购置,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发展司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主要成果简介、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财务审计与决算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业务测试和专家评审。
(一)中国气象局审计部门和计划财务司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项目业务应用目标的实现情况;对有明确业务应用目标的项目组织业务应用测试。
(三)对于通过财务验收、业务职能司审核、业务应用测试的项目,科技发展司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中国气象局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后的相关工作。对完成任务、已经达到业务化标准的项目成果,由业务单位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安排业务试用和应用;对只完成任务、没有达到业务化标准,但业务化前景较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安排验收。需要继续支持的,可在下年度行业专项或中国气象局有关专项中安排经费支持进行业务化应用。
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通过首次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不得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记入信用记录,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评估。科技发展司委托相关项目管理、效益评估机构,对已完成的项目成果业务化应用情况进行连续三年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记入相应单位和相关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