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七)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八)气象部门内相关单位在主持行业专项项目时,应加强项目成果在业务中的应用;在参与中国气象局以外其它单位主持的行业专项项目时,应在项目成果的业务应用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九条 行业专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发布的行业专项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组织实施项目,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五)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
(六)负责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业务培训;
(七)以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单独和联合申报单位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负责单位,提供保证项目实施完成的承诺书,保证落实配套资金和研究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承担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攻关,但每个项目的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不超过55岁(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含副研究员或同等技术职称),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职工,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和行业专项项目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行业专项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行业专项项目,同时可参加一项行业专项项目。非行业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项目负责人已主持行业专项项目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承担的行业专项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能申请新的专项项目。
(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作为行业专项项目负责人,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或课题负责人,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等。
(四)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可以参加非保密的行业专项项目研究工作,但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行业专项项目指南。
(一)科技发展司组织业务职能司、业务单位、区域中心、一院八所等,提出各业务领域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并围绕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分解为若干项目,形成项目指南建议。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指南建议的项目名称、业务应用考核目标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优先支持排序、项目承担方式建议。
(三)召开局科技委会议、行业咨询委会议,评议项目指南建议;科技发展司根据评议意见,修改、完善项目指南建议,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科技发展司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择优委托项目直接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公开招标项目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和评审。
(一)科技发展司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和信用情况等。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查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预期成果、业务应用考核目标,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三)科技发展司组织职能司、科研与业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形成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司根据项目建议书审查和评审情况,形成项目建议清单,报局审定后,将项目建议清单、项目建议书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并在网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司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商业务职能司进行调整,提交行业咨询委评议后报局审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登录行业专项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