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八个专业气象研究所,气象行业各有关单位:
在财政部、科技部《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文件的指导下,我局于2007年相继发布了《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和《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两个文件,有效地指导了我局气象行业科研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推动专项科研与气象业务的紧密结合,确保专项科研成果在气象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近两年来气象行业科研专项工作的实际,我局组织对上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和《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项目后评估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气象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气象服务不断提出的新需求,着重解决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气象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行业专项应有明确的业务应用单位,以保证项目科研成果业务应用转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行业专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项目经费的编制、审批,开支范围、支出标准,预算执行和财务验收等严格按照《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成立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咨询委)。行业咨询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行业专项指南建议,向中国气象局推荐拟申报的行业专项年度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六条 行业专项应充分发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技委)的指导作用。局科技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行业专项项目指南;
(二)评议行业专项年度进展评估报告;
(三)对行业专项的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科技发展司牵头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的组织管理工作;各业务职能司立足于气象业务一线需要,发挥业务需求的牵引作用,对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计划财务司负责对行业专项项目的预算、决算的审核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行业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任务书;审核并确认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监督项目组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三)督促项目组遵守和执行中国气象局关于重大专业设备购置、外事、保密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