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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一)次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
  (二)借入资金的用途;
  (三)决议有效期;
  (四)与借入次级债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
  (二)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务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资金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
  (六)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七)违约责任。
  第九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
  (三)借入次级债务数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借入的次级债务展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对展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与次级债权人变更债务合同。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以及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事先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申请,经住所地证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次级债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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