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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办渔【2010】97号)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去年年底以来,部分沿海省(市)申请建造一批远洋鱿钓渔船,数量较多、时间集中。但部分渔船未能按计划赴远洋生产,有的违规返回国内作业,个别企业和个人甚至以建造远洋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为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现就远洋鱿钓渔船建造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远洋鱿钓渔业项目审查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和鱿钓渔业项目的指导,充分考虑国际鱿鱼资源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本省(区、市)远洋鱿钓渔业发展规划,适当控制远洋鱿钓渔船规模,防止出现盲目造船现象。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厅(局)远洋渔业管理和渔船管理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审查新建远洋鱿钓渔船和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并形成一致意见,防止个别企业和个人假借建造远洋鱿钓渔船名义非法建造国内渔船,同时避免建成渔船后不按计划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冲击国内渔船控制和管理。

  二、严格远洋鱿钓渔船建造管理

  为推动远洋渔船现代化进程,保证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远洋鱿钓渔船要逐步实现标准化和专业化,各地新建远洋鱿钓渔船,要按照专业远洋鱿钓渔船船型进行设计、建造,其型宽不得小于8米,不得安装与鱿鱼钓作业无关的流网、拖网和围网等生产设施设备,不得建造拖、钓两用远洋鱿钓渔船,不得以跨省挂靠形式申请建造远洋鱿钓渔船。考虑到目前大部分远洋鱿钓船船龄较长、船体老旧,能耗大,安全性能差,鼓励并优先批准淘汰现有老旧渔船建造新船的项目。国内渔船更新改造后从事远洋鱿钓渔业的,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远洋渔业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回国内的,不得从事拖网、张网作业。

  三、强化渔船建造、检验、作业等环节的执法检查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强化远洋渔船建造、检验、登记、项目审批和海上执法检查等各管理环节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渔船检验机构要严格图纸审查,受理新建远洋鱿钓渔船检验时,要严格审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对不满足本通知有关船型管理要求的,不得检验和发证。渔港监督机构要强化远洋渔船在国内港口期间的监管,对停止执行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执行进出渔港签证制度。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海上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远洋渔船在国内水域非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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