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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一)如发生对严重危及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生存、人员生命及资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风险降低前勿前往有关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活动,已在当地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加强安全防范,并在必要时根据驻外使(领)馆统一安排及时撤离。

  (二)如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投资合作造成极大干扰、人员生命及资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谨慎前往有关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活动,已在当地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三)如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投资合作活动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其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形势,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三、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报

  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应认真搜集情况,分析各类境外安全风险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及时向驻在国中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汇总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信息,视情向全国进行通报。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境外安全形势分析。

  (二)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总体情况。

  (三)企业应对和防范境外安全风险的典型案例。

  (四)企业境外安全生产和管理案例。

  四、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形式

  根据境外安全风险信息的敏感程度,可采取内部方式和公开方式发布预警和进行信息通报。

  (一)对于敏感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内部通报方式直接向企业发布预警并进行信息通报。必要时,召开形势分析会,研究境外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二)对于可公开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过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向全社会发布安全风险预警并进行信息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要高度重视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要求并指导驻在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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