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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三)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报送及披露以下信息:

  1.在签订长期合同前20个工作日,签订短期合同前5个工作日报送及披露:

  (1)跨省(区)电能输电通道的输送能力、电网阻塞情况、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2)分省(区)年度、月度电力电量供需预测及本年度、本月度电力电量供需实际情况。

  2.每月15日前报送及披露上月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购售电量及电价、输电费用及损耗、电费结算、违约及免责、合同转让(置换)等情况。

  3.每月25日前报送及披露下月的月度交易计划及计划编制说明,每年12月报送及披露下年度的年度交易计划及计划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及调度交易机构要保留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调度、交易记录,包括交易电量、价格、输电价格、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联络线关口计量数据、电费结算情况等内容,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主体或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签定、撤销、变更或终止交易的协议、合同或相关条款无效。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主体或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主体或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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