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必要时);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及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下表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是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
责任人
| 学历
| 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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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工程师
| 本科
|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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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 大专
|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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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责任人
| 大专
|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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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责任人
| 大专
|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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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 大专
|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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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责任人
| 大专
|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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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计量责任人
| 中专
|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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