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针对空调制冷行业用容积小于25L或者直径小于150mm的小型压力容器,总局组织制订了《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此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本地相关制造企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对逾期未取得许可的企业应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原《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附件1)第
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
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取得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限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已具备A1级、A2级、A3级、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可以制造空调制冷行业和其他小型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