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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农医发[2010]38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由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考试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考试组织领导、考试宣传发动、考务培训等;

  (三)检查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制度、试卷保密室安全状况、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情况等;

  (四)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设置、考点环境布置、考点考场屏蔽、考点服务、考风考纪等情况;

  (五)指导做好试卷失泄密等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视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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