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经费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第四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拨付专项经费。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六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验收信息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发布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