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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验收信息表》;
  (三)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会议、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或主持,也可以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主持。主持验收部门应当在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5至11位专家组成,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聘任。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结题。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并符合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主持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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