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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建议库。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结合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需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议,经筛选纳入项目建议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发布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取得研究结果;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六)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条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聘请专家,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项目可以下设课题,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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