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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协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五)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及约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建立项目档案,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验收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专家咨询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评审、评估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应当与专家签署保密协议,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财物和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组织者对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等活动中的信誉进行评估,作为遴选专家的依据。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建议)、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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