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建立项目建议库,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七)组织项目验收或鉴定。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