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0年5号)
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符合《
旅行社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二、申请材料
1、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报告;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3、旅行社成立以来在华历年经营业绩简报;
4、设立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